一、创建
参加创建质量等级的旅游景区应按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划分与评定》(GB/T17775-2003)国家标准及其三个评分细则的要求,制定详细的创建计划,明确责任目标,落实各项创建措施。创建4A级以上的旅游景区需要制定专门的创建工作方案并报当地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备案。
二、辅导
旅游景区拟订创建计划后,应向所在市(州)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申请组织专家辅导。
三、整改
旅游景区应根据实地辅导所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整改方案应报当地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备案。
四、申请
旅游景区自检、自查的结果达到相应等级标准和在项评分细则达到拟申请等级评分标准的,可填写《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报告书》,向当地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提出评定申请。申请材料包括评定申请、创建方案、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申请报告书和整改方案。3A级以上旅游景区在制定创建计划一年后,方可申请评定;5A级以上旅游景区从4A级旅游景区中产生,4A级旅游景区自公告之日起一年以上方可申报5A级旅游区。
五、初评
各地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收到旅游景区的报告书及申请后,应及时组织检查评定组对申请景区进行检查,对检查达到相应标准要求的旅游景区向上一级评定机构推荐。
六、省检
省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受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委托,负责3A、2A和1A级旅游景区的检查评定和5A、4A级旅游景区的检查推荐工作。根据国家旅游局《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管理办法》的规定,省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可委托条件成熟的市(州)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对2A、1A级旅游景区进行评定检查。检查评定组将结果报相应的旅游质量等级评定机构审批。
七、推荐或公告
达到5A、4A级旅游景区标准的,由省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等级评定委员会向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分员会推荐。3A、2A、1A级旅游景区由省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公告。
八、复核
对已经评定质量等级的旅游景区,每年采取部分复核与重点抽查相结合、明查与暗访相结合交叉检查与联合检查相结合的方式,由省或市(州)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组织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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